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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秦东林谢海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东林,谢海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刑初27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东林,男,199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3月17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辩护人曾勇,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海涛,男,1996年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3月17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东林、谢海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秦东林、谢海涛共谋后,先后在重庆市潼南区、大足区盗窃作案三次,盗得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116920元的轿车。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谢海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秦东林,秦东林、谢海涛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害人雷某被盗轿车,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东林、谢海涛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秦东林犯罪后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20000元。谢海涛犯罪后有坦白情节、立功表现,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20000元。被告人秦东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谢海涛首先提出犯意,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而秦东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海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东林、谢海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秦东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秦东林在谢海涛提出犯意后,积极参与,虽未具体实施盗窃,只是说明二人的分工不同,且赃款也基本上是二人平分的,因此本案不宜区分主、从,但秦东林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对谢海涛而言较小,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秦东林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东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谢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对被告人谢海涛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500元,予以追缴;对其实施盗窃使用的作案工具强开钥匙头、扳手,予以没收。四、责令被告人秦东林、谢海涛共同退赔被害人吴江、邓云强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38400元、41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飞人民陪审员  刘跃新人民陪审员  李文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