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顺凤与东台市尔美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凤,东台市尔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凤,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东台市尔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三仓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孟爱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顺凤与被执行人东台市尔美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87号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东台市尔美纺织有限公司合计给付原告王顺凤工资款5528.31元,此款于调解书送达时给付183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3698.31元,如被告东台市尔美纺织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给付,原告王顺凤有权按照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给付的予以扣减)。因被执行人东台市尔美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顺凤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振杰审 判 员  孙云文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海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