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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申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万才、韦安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万才,韦安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申2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万才,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韦安娇,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再审申请人杨万才与被申请人韦安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杨万才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5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7)豫14民终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万才于2017年7月20日以与被申请人韦安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万才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万才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练 凯审判员 何 恺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