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5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翟曰宝、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曰宝,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长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76号申请执行人:翟曰宝,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卢长栋,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曰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长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2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