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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住石泉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石泉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黄某某请求按照(2016)陕092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由被执行人陈某某将占有申请执行人的房屋腾交给申请执行人,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我院于2017年7月20日强制执行,现已将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2执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军审判员  尚君审判员  刘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