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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余培荣、尚万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培荣,尚万平,汪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220号申请执行人:余培荣,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区。被执行人:尚万平,男,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荆州区。被执行人:汪茜梅,女,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荆州区。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余培荣与被执行人尚万平、汪茜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鄂1003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培荣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尚万平、汪茜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3046840元【其中欠款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4440元,申请执行费3240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