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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杨、汪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杨,汪乐,罗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96号申请执行人杨杨,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执行人汪乐,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申请执行人罗春艳,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杨与被申请执行人汪乐、罗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汪乐、罗春艳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街道XX路XX号X栋X层XX号住房一套(权0XXX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