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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4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诸城市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均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均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899号申请人:诸城市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韩戈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夕和,经理。被申请人:于均乐,男,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人诸城市清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于均乐货物运输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诸城亿通诉讼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翰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