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庆荣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刘庆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876号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理人:李德华,总经理。被告:刘庆荣,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庆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庆荣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勇人民陪审员 林学礼人民陪审员 苏永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