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辉与被告杜丽楠、杜庆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杜丽楠,杜庆纯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02民初2222号原告李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强,男,被告杜丽楠,女,被告杜庆纯(曾用名杜庆利),男,原告李辉与被告杜丽楠、杜庆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杜庆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丽楠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杜丽楠自由恋爱,经我及父母与被告杜丽楠父亲杜庆纯及母亲协商,约定给付被告杜丽楠彩礼8万元。我们于2015年12月1日办理订婚仪式,当时给付杜丽楠彩礼款4万元及见面礼2000.00元。被告杜丽楠串回头门时给付我见面礼1万元。在我与杜丽楠相处期间,发现杜丽楠与他人有不正当联系,杜丽楠也承认这一事实,同时要求与我解除婚约关系。经双方父母协商,二被告同意返还我彩礼款3万元。此后,被告杜庆利为我出欠条一张,约定2017年3月初2给付该款,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为此,我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并互负连带责任,同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杜丽楠未答辩。被告杜庆纯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我同意返还原告彩礼款,但暂无力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辉与被告杜丽楠自由恋爱后,于2015年12月1日办理订婚仪式,原告李辉给付被告杜丽楠彩礼款40000.00元、见面礼2000.00元。三天后,被告杜丽楠给付原告见面礼10000.00元。此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决定解除婚约关系。经双方协商,被告杜丽楠及其父亲杜庆利同意返还原告彩礼款30000.00元,并由被告杜庆利在2017年1月25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杜庆利欠李辉彩礼叁万元正,还款日期三月初二,如不给钱李辉家属凭欠条与杜庆利讨个公道。”,落款处由被告杜庆利签名、按印,并加盖了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曹田屯村民委员会公章。而后,二被告未向原告李辉返还彩礼款。上述事实,有被告杜庆利出具的欠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载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杜丽楠按当地习俗收受原告李辉彩礼款后,双方自愿解除婚约关系,又自愿约定向原告李辉返还彩礼款,并由被告杜庆利为原告出具欠条,对该彩礼款二被告均具有返还义务。现原告主张权利,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3000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应予以支持。据此,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庆纯、杜丽楠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辉彩礼款3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金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