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执6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6338柴新茂与江苏丰源石英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新茂,江苏丰源石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6338号申请执行人柴新茂,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江苏丰源石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青伊湖农场垤庄工业园区发展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胡林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厂房和机器设备正在另案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债权。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杨 震审判员 蒋大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