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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28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烟台鸿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鸿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8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鸿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高新区祥福路。法定代表人:邵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鸣皋,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萍,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鸿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萍的存款人民币27477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兴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