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文书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田春苗、戴美权、戴美华、姜静、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书,田春苗,戴美权,戴美华,姜静,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保54号申请人:王文书,男,汉族,呼伦贝尔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申请人:田春苗,男,蒙古族,个体,陈巴尔虎旗某音乐班业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被申请人:戴美权,男,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申请人:戴美华,女,蒙古族,呼伦贝尔市某中心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申请人:姜静,女,蒙古族,内蒙古某商业银行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申请人:于亮,男,汉族,中国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申请人王文书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田春苗、戴美权、戴美华、姜静、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王文书的申请,经查,被申请人戴美华、姜静在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有工资账户、被申请人于亮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工资账户,对被申请人戴美华、姜静、于亮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戴美华、姜静位于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工资账户,冻结被申请人于亮位于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金额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振& # xB;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光 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