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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志与被告刘玉民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志,刘玉民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194号原告:刘玉志,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花,女,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镇。被告:刘玉民,男,194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镇坤头波罗村*组****号。原告刘玉志与被告刘玉民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刘玉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志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玉志负担。审判员  王俊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 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