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2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北宏隆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宏隆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宏隆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未来科技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的账户32×××23存款人民币21259843.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虞新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