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蒋翔与孔维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翔,郑世虎,孔维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861号申请人:蒋翔,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徐文东,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兴萍,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世虎,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孔维林,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人蒋翔与被申请人郑世虎、孔维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蒋翔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世虎、孔维林的财产在价值32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翔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世虎、孔维林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家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