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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隆、吴玲等与天津艺阳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隆,吴玲,天津艺阳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503号原告:陈隆,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吴玲,女,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艺阳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建昌道63号。法定代表人:吴世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建军,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隆、吴玲与被告天津艺阳二手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隆、吴玲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隆、吴玲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隆、吴玲撤诉。案件受理费7360元,减半收取3680元,由原告陈隆负担。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思铭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