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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XX飞、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西由留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飞,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西由留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XX飞,男,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新河县,被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西由留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玉茶,该居委会主任XX飞申请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西由留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烟酒款75364元等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飞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