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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与被告石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石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950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陈银海,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35号新兴际华大厦3-4层。负责人李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惠亚培,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石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 判 长  雷俊雅代理审判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穆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