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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民终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腾贵、蒋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腾贵,蒋兵兵,王登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1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腾贵,男,生于1968年10月5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兵兵,男,生于1982年4月10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审被告:王登贵,男,生于1958年10月1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上诉人刘腾贵因与被上诉人蒋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腾贵以与被上诉人蒋兵兵已达成和解��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腾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腾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刘腾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彤审判员 胡光俊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骏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