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终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腾贵、蒋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腾贵,蒋兵兵,王登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1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腾贵,男,生于1968年10月5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兵兵,男,生于1982年4月10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审被告:王登贵,男,生于1958年10月1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上诉人刘腾贵因与被上诉人蒋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2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腾贵以与被上诉人蒋兵兵已达成和解��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腾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腾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刘腾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彤审判员 胡光俊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骏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