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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5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隋友林诉被告刘雪东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友林,刘雪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5民初113号原告隋友林,男,194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系该村农民。委托代理人隋德昌,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系该村村民。被告刘雪东,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系该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友林诉被告刘雪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经协商达成协议,原告隋友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有利于邻里和谐、社会稳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隋友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英人民陪审员  王志萍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应虹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