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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乐飞、祝叶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乐飞,祝叶珺,彭强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919号原告: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溪市建设大道与冶金大道交叉处阳光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90957183X。法定代表人:夏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军,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高,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告:乐飞,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告:祝叶珺,女,198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告:彭强发,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原告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飞、祝叶珺、彭强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为10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汪金新人民陪审员  汪小兰人民陪审员  李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娅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