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07民初3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尹钦政与刘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钦政,刘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7民初351号之二原告:尹钦政,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告:刘小英,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原告尹钦政与被告刘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尹钦政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钦政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尹钦政负担审判员  肖勇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