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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陈凡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陈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608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凤翔大道68号凤城郦都南区二栋首层013号。主要负责人:郑节伟。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隽,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嘉慧,该分公司员工。被告:陈凡,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被告陈凡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潘献春审判员  潘金桥审判员  梁健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颂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