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财保5号申请人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渊明南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05738427Y。法定代表人:熊建中,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工樟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696073733K。法定代表人:徐海涛,公司经理。申请人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以被申请人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一直不履行400万元借款本金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多次上门催促无果,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编号为宜丰县国用(2010)第x号土地、编号为权0x5、0x6、0x7、0x8、0x65、0x66、0x1、0x2、0x3的车间厂房等房产。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赣(2017)宜丰不动产权第x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宜丰县良岗工业园的编号为宜丰县国用(2010)第x号土地进行查封。未经本院同意,不得对该土地办理转让、抵押等登记。查封期限两年。二、对被申请人江西绿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宜丰县良岗工业园的编号为权0x5、0x6、0x7、0x8、0x65、0x66、0x1、0x2、0x3的房产进行查封。未经本院同意,不得对该房屋办理转让、抵押等登记。查封期限两年。三、对申请人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宜丰县x号x栋房屋(赣20**宜丰不动产权第x号)进行查封。未经本院同意,不得对该房屋办理转让、抵押等登记。查封期限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青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