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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乙强、许世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乙强,许世清,岳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436号申请执行人:孙乙强,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世清,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岳洪珍,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乙强与被执行人许世清、岳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俊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