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9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韩磊与朱俊岑、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磊,朱俊岑,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资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91民初675号原告:韩磊,男,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薇,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宗元,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俊岑,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扬州市秋雨路199号。被告:资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152号。负责人:杨文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磊与被告朱俊岑、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俊岑会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俊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俊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俊岑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