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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0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志豪、刘豪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志豪,刘豪杰,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0561号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院1号楼7层709号。法定代表人段红建,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文靖,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宋绍芬,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志豪,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刘豪杰,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工农路与太昊路交叉口5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司战松。委托代理人单艳伟,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豪、刘豪杰、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永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