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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国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宋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745号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宋国春,男,30岁,汉族,住洪泽区。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国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3)泽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已过申请执行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泽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爱军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王贵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