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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10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俞海茹与被执行人马宏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海茹,马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10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俞海茹,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银川市西夏区3988音乐聚会餐厅员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马宏,男,出生年月不详,回族,银川市西夏区3988音乐聚会餐厅员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05民初5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宏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有案件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姜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姜某赔偿给马宏的医疗费用71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