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于玉凤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青,于玉凤,卢燃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05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青,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申请执行人于玉凤,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卢燃燃,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地区罗山县,现羁押于顺义区泥河看守所。申请执行人王海青、于玉凤与被执行人卢燃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海青、于玉凤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海青、于玉凤与被执行人卢燃燃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卢燃燃按照和解协议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王海青、于玉凤现金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占北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刘怀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