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红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65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红朝,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濮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17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红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世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红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周红朝驾驶豫J×××××灰色北京牌小型面包车在濮阳县北关��学接15名学生后,沿道路行驶至濮阳县庆祖镇西辛庄小学门口处时,被民警抓获。经现场查验,周红朝所驾驶的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16人,超员9人。上述事实,有视听资料、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查获证明、案发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红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红朝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红朝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周红朝到案后能如实供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红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