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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执28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益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281号之五被执行人张益清,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益清在中国工商银行12×××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72.69元,现因现因该账户为张益清工资账户,我院已经对其工资予以扣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益清在中国工商银行12×××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