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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德福与王宇冬、澄城县宇翔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德福,王宇冬,澄城县宇翔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申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任德福,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十堰昌宏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苏亚,男,十堰昌宏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宇冬,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澄城县宇翔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青正街九路南。法定代表人:王俊奇,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县城中心街**号。主要负责人:党军,支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任德福因与被申请人王宇冬、澄城县宇翔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德福申请再审称,事故划分同等责任,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法院却按50%计算;原审法院亦未按照司法鉴定确定的伤残级别、误工时间及鉴定意见计算损失;再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年薪60000元,原审法院按年薪47320计算错误;护理人员职业是司机,月薪4800元以上,却按2595元计算;开庭时间是2016年10月31日,应该按照2016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审法院依据2015年标准计算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任德福、王宇冬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审法院按各承担50%比例划分责任正确。任德福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误工费、护理费实际损失情况,原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分别参照201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正确,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残疾赔偿金计算问题,原审法院按照鉴定报告及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确定伤残赔偿系数,按照任德福诉讼请求中明确的2015年赔偿标准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52元为标准来计算伤残赔偿金正确。任德福亦未提交新证据,其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任德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德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杜 语审判员 代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承霖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