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0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074-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1。被执行人陈某2。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晓菲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法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