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芜湖恒汇包装有限公司、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恒汇包装有限公司,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刘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恒汇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金湾工业园二期6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9426799-1。法定代表人:晋怀,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赫店镇二埠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6629441743(1-1)。法定代表人:刘宏,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宏,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恒汇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告安徽省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刘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无为县鑫达动力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刘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芜湖恒汇包装有限公司的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207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