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民初44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程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程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4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虽过着捉襟见肘、比较寒酸的苦日子,但夫妻之间相互关爱,彼此包容。经过近十年来的辛苦努力,家庭生活条件大有改观,不但购买了小轿车,还建起了房子,另外还有些债权。现儿子程瑶正在某高校就读,女儿程某甲乖巧懂事,现在二曲中学上学。自2013年起原告不幸患上心脏病,被告从此判若两人,既对原告的病情不闻不问,亦不关心两个孩子的学习生活,对家里父母的生活也从不关心。2016年4月原告心脏病复发在医院抢救期间,被告不接电话、不回短信,儿子骨折亦无人照管,父母患病也无人支付医疗费。原告多方寻找被告,一年多音信全无,整个家庭的生活重担全压在原告身上,原告现已身心疲惫,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诉至贵院,望支持如上诉讼请求。被告程某某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根据原告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4月3日登记结婚,1994年4月23日生子程瑶,2003年4月19日生女程某甲,现两个孩子均随原告生活。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结婚证丢失,双方于2014年4月18日重新补办结婚证。2016年4月,被告外出至今未归,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初二人感情基础较好,后育有两个子女,夫妻感情进一步加深。被告虽外出至今未归,造成双方分居,但现分居时间较短,据此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虽主张与被告离婚,但审理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综上所述:原告的离婚之诉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建博审 判 员 李周元代理审判员 赵 彤步加深。后互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