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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031号原告姜某,女,1986年5月2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王某,男,1983年11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姜亚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