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031号原告姜某,女,1986年5月2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王某,男,1983年11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姜亚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