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艺萍、黄丽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艺萍,黄丽婉,严志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3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艺萍,女,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暂住福建省厦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丽婉,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志全,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陈艺萍因与被上诉人黄丽婉、严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8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艺萍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艺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兰审 判 员 许 莹代理审判员 徐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泽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