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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蒲科与陈凤琼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科,陈凤琼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1277号原告:蒲科,男,羌族,生于1968年12月30日,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尔玛小区。委托代理人:黄色永,绵阳市北川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凤琼,女,汉族,生于1977年11月30日,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尔玛小区。原告蒲科与被告陈凤琼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受理后,原告蒲科于2017年8月11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其申请撤诉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陈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母茂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