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蒲科与陈凤琼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科,陈凤琼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1277号原告:蒲科,男,羌族,生于1968年12月30日,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尔玛小区。委托代理人:黄色永,绵阳市北川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凤琼,女,汉族,生于1977年11月30日,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尔玛小区。原告蒲科与被告陈凤琼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受理后,原告蒲科于2017年8月11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其申请撤诉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陈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母茂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