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勇与被告廖建国、欧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廖建国,欧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698号原告张勇,男。被告廖建国,男。被告欧玉英,女。原告张勇与被告廖建国、欧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计171.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判员 谷奕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