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勇与被告廖建国、欧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廖建国,欧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698号原告张勇,男。被告廖建国,男。被告欧玉英,女。原告张勇与被告廖建国、欧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计171.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判员  谷奕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