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7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钱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钱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731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代表人:张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波,重庆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锋,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钱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计5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判员 胡宇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