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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华训宝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训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5刑初29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训宝,男,汉族,1967年2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建检诉刑诉〔2017〕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训宝犯非法狩猎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9日晚,被告人华训宝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陆郎河西社区和尚庄村附近的山上,使用夜间照明的方法,猎捕赤链蛇6条、短尾腹22条、刺猬2只。经鉴定,上述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华训宝被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华训宝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单处罚金。被告人华训宝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训宝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华训宝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花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屠钰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