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雅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刑初80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雅杰,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7〕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雅杰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新,被告人李雅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雅杰犯盗窃罪。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雅杰���具结书及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人刘某1、刘某2的证言,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记录、居民身份证及银行卡、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帐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收条、谅解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雅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雅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李雅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李雅杰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雅杰犯盗窃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雅杰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雅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随案移交作案工具手机(黄色、触屏,品牌XIAOXYE,型号XIAOXYEP7)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案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白跃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会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