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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谢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2100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刘维考,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原告谢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维考、被告许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谢某与被告许某于201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自2014年1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无任何联系。原、被告双方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许某辩称,双方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与被告许某于201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的陈述、原告及被告身份证、结婚证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许某婚后共同生活了多年,应当说,双方的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一些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让互谅,互相宽容,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许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小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恭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