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杨某某、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杨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355号原告:何某某,男,生于1969年3月17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61年1月20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某甲,男,生于1984年10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何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某、杨某甲的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情孝人民陪审员 王国旭人民陪审员 肖红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小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