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陈燕华与泉州市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华,泉州市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2676号原告:陈燕华,男,汉族,1975年12月14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福民,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泉州市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666876359C,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薛来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湘渊,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梅明,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燕华诉被告泉州市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陈燕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燕华以其已与被告泉州市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燕华负担。审判员 郭文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小玲速录员 郭展玲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