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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英与被告杨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英,杨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592号原告:李文英,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XX,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文英与被告杨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文英于2017年7月20日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文英负担。审 判 长  杜云凯审 判 员  马浩洁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卫红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