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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执监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建明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曹友位,常文汇,陈建明,金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监7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8层810。法定代表人:杨献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少先,北京劭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友位,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常文汇,女,1980年4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陈建明,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金益,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与曹友位、常文汇、陈建明、金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石民(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6)京0107执506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认为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故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申请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提级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提级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华招标有限公司撤回提级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冯更新审 判 员  张 悦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梓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