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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民初1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汪根圣与顾运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根圣,顾运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1104-2号原告:汪根圣,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结彬,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运山,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原告汪根圣诉被告顾运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根圣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根圣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根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汪根圣负担。审判员  刘锐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