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民初1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汪根圣与顾运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根圣,顾运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1104-2号原告:汪根圣,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结彬,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运山,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原告汪根圣诉被告顾运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根圣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根圣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根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汪根圣负担。审判员 刘锐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珍珍 关注公众号“”